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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80后高某把00后女生李某强奸了,竟然是因为...

2022-01-02| 发布者: 无名商贸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事发广东梅州,高某,男,公司负责人,1980年出生。李某,女,2001年出年,公司秘书。二人恋爱关系。去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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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广东梅州,高某,男,公司负责人,1980年出生。李某,女,2001年出年,公司秘书。二人恋爱关系。

去年9月,高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并提出要分手的话要10万元“分手费”。否则不同意分手。两人不欢而散。此后,高某没再与对方联系。9月27日,李某发微信给高某说,如果不支付10万“分手费”就将两人的私密照片、视频公开。

9月30日,两人相约到李某住处,协商解决此事。发生吵架后,高某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从,并再次要求高某支付“分手费”。高某不予理会,在李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李某报警声称被强奸。高某到案后,也在派出所要求报警被李某敲诈勒索十万元。并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当日,李某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高某家属为了取得李某的谅解,支付了10万元。

这是两起刑事案件,一起是涉嫌强奸罪,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罪。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分别是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并不影响认定两人各自的罪行。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只会写高某(另案处理)或李某(另案处理)。

一、高某(男)涉嫌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之规定: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案中的被告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典型的强奸行为,同时高某对其不法行为也供认不讳。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案子起诉前,被告人高某家属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已赔偿李某10万元,并获得由李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所以在法院量刑时,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李某(女)涉嫌敲诈勒索罪么?怎么量刑的?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在两人分手后,以公开被害人李某(另案处理)的私密照片、视频为要挟,逼迫李某支付10万元“分手费”,此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害人还未曾支付,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分为三个档次:

1、涉案在2千元至5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涉案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涉案金额在30万至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不同档次的涉案金额,量刑标准也分为三个档次:

1、数额较大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2、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说明一下,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说,部分发达地区认定金额起点为5千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则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部分欠发达地区认定金额起点2千元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为啥高某已支付10万元,李某又是敲诈勒索罪未遂呢?

搞清楚一点,高某事后支付的10万元是李某作为强奸案中的受害人身份的赔偿费用,和敲诈勒索案中的涉案金额10万元,毫无关系。并且高某家属支付赔偿费用时,是在检方人员见证下完成的,受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也是在检方人员见证下书写的。因此,“此10万非彼10万”。大家一定要清楚区分开来。

来源:以身说法

12月21日,一段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一名主任医师疑似强暴医药代表的消息在吃瓜群中引发关注。今天有记者从上海警方了解到,涉案医生已被刑拘,目前正在调查中。

▲图片来源:吃瓜群

网传信息显示,被指强奸的医生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王某。12月19日,王某要求21岁女医药代表送其回家,随后在车上将女医药代表强暴。女方保留相关证据后报警。还有消息称,王某曾提出私了,但女方并未同意。

▲网传信息称,女方被强暴后保留体液证据,向警方报案。

公开信息显示,王某是华山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62年8月生,1985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医疗系,现任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神经心理学组委员、上海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委员,上海医学会老年病学分会委员等多个职务,对神经系统疾病较为擅长。

▲挂号系统显示,该医生近几天处于停诊状态。

在华山医院官网看到,目前神经内科教授名单中已没有王某的名字。门诊安排信息中,王某的门诊预约也已被取消。

记者从上海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已于案发当日被普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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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三观啊!

江苏盐城一女子结婚后,为了能够快点离婚,居然主动与公公发生性关系,再报警声称是被公公“强奸”。

那么该女子到底为何如此着急离婚呢,不惜出此下策?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后发现,公公与儿媳的性行为是自愿的,而且女子此举的真实目的,令人大吃一惊....

江苏盐城建湖县建阳镇居民孙某,刚满30岁,但在邻里乡亲眼里,这个年龄再不结婚就要打光棍了。

于是,刚过完年,他的父母就托人找到了媒人徐某,托其为儿子尽快找个媳妇。

没过几天,徐某介绍了连云港灌南籍女子张某。

张某称自己32岁,为了打工来到盐城,之前忙着工作就耽误了,表示自己愿意和孙某好好过日子。

但是根据家乡风俗,她的“叔叔”陈某提出要礼金12.6万元及“四金”首饰。

看着漂亮懂事的张某,想着儿子的终身幸福,孙某的父母一咬牙,很爽气地给了礼金,还带着张某去金店花了8万元,买了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一整套首饰。

2月初,他们便准备领结婚证了。

可是,领证时,孙某惊讶地发现张某身份证上年龄已经36岁了。

张某被抓获

此时礼金给了,亲戚通知了,骑虎难下的孙某只好硬着头皮结婚了。

令孙某没想到的是,刚结婚,张某就像变了个人似的,不仅天天和家人吵闹,还长期在外不回家,家里天天鸡飞狗跳,不得安生。

更让孙某气愤的是,4月初,张某竟然报警,称公公对其实施强奸。

警方调查时,孙某的父亲矢口否认,称是张某主动行为。

后警方又了解到,张某竟然有四次婚史,且都为时不长。难道是一场有预谋的骗婚?

通过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张某有三次婚姻均曾以各种借口索要价值不菲的彩礼。

与男方相识和结婚的过程惊人地相似,都是由其“干爹”陈某或其熟人徐某介绍到兴化、建湖等地相亲、协商、给彩礼,然后结婚。

8月下旬,建湖警方相继在盐城响水、阜宁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徐某、陈某,三人对骗婚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张某交代,2013年年底,她第一次婚姻离婚后,认识了“干爹”陈某。

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便在陈某的撺掇下,开始了“骗婚”生涯。

陈某对外自称是张某的“叔叔”,负责物色对象,“培训”张某相亲如何说话、婚后如何快速脱身。

在陈某的牵线搭桥下,张某先后“嫁”给兴化籍男子李某、王某,共索要礼金20余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婚后,张某通过吵闹等方式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

“干爹”陈某落网

但张某发现,通过这种手段离婚都不可避免要退还少许礼金,便想让自己置于“受害者”的角度进行离婚。

于是这一次主动与公公发生关系后,准备报假警,达到不退礼金的目的,没想到弄巧成拙。

农村地区骗婚案件并不鲜见。往往是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退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婚姻诈骗是个“美丽”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遇到“天上掉下来的好媳妇”,一定要查明其身份、家庭、住址等情况。(来源紫牛新闻)

为了非法获利,这个张某真的是啥事都敢干。

从法律层面来讲,张某涉嫌犯罪。从道德层面来看,张某的行为不仅仅是让曹家人损失钱财那么简单。

张某可以服刑后,一走了之,可曹家父子这往后的日子,可咋过呢?

“杀人诛心”啊!一个家庭就被张某等人毁了。

本案先以徐某充当“媒人”身份穿针引线,后由“干爹”陈某提出要求并收受彩礼等财物,最后由张某出嫁后再以各种理由脱身。

这一系列操作,就是俗称的骗婚行为。

所谓骗婚,其本质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后,实施诈骗钱财数额较大及以上的行为。

而这种行为,显然已构成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本案中,张某、徐某、陈某三人共同预谋、分工合作,在成功实施诈骗20余万元后,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曹家人12.6万和“四金”首饰,因此可判断三人诈骗既遂32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再往上就是涉额金额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结合《江苏省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之规定,诈骗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属“数额巨大的”,故张某3人量刑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要回彩礼?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恋爱结婚后因双方个人原因明确要求离婚且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女方应当予以返还彩礼:

(一)已结婚,但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二)男方通过借贷方式来支付彩礼后而无力偿还的;

(三)先支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由于本案张某涉嫌犯罪,所以曹某的“彩礼”,实际上是被骗钱财,在张某3人那属于赃款,这是无条件必须返还给曹家人的。

如不能返还,则意味着不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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