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地求生 http://www.9ibox.cn/jdqs/104.html 这世界上最让人生气的事是什么? 钱没了,花你钱的人你还不认识,最后还让你乖乖还钱,这还有没有天理了。 用下面一个案例回答这位老哥,遇到信用卡盗刷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18年,广东陈先生遭遇信用卡被盗刷欠款7万多后逾期,被法院起诉,最后法院只让他还了12元。 这是什么操作? 广东陈先生曾办了一张信用卡,由于长时间未付欠款,他的信用卡负债累计7万多元。 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对此,陈先生说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他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已进行报案处理并与发卡银行进行反映,因此,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因此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作为信用卡持有人的陈先生,又自称自己的信用卡不是自己消费的,这是什么情况? 为了还原真相,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下称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签购单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5000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案涉35000元刷卡消费后再未产生新的刷卡消费,案涉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35000元欠款产生。 法院:伪卡交易行为,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卡、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案涉35000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还是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判断伪卡交易的几种情形之一,即第四项: “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 本案既为伪卡交易,那么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禅城法院对责任承担的问题,做出了如下分析: 1.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持卡人陈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同时,其在发现涉案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后即与发卡银行联系,查询到非其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履行了其能够完成的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对案涉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2.商户、发卡银行应对此案负责 涉伪卡交易发生于2013年3月14日,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进而导致至本案受理之日,产生4年多的利息,共计39118.04元,该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陈先生终于输了一口气,不是自己花的钱,该谁的问题就应该找谁去。 小易最后温馨提醒各位老哥们,要妥善保存信用卡密码,若遇到异常情况,立即联系银行并报警处理,保障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