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问卷 近期,中国检察网 发布了一起案件信息的起诉书 昭通镇雄刘某 怀疑妻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 随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被警方依法逮捕 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看!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5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浙江永康打工期间,怀疑其妻子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5月5日,刘某甲回到镇雄县**镇准备查证。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刘某甲发现陈某某的车子停在其家楼下,便打电话邀约刘某乙、刘某丙到其家。三人一起到刘某甲家三楼卧室破门而入后,发现杨某某和陈某某衣衫不整。 刘某甲随即殴打陈某某,并叫刘某乙捆绑了陈某某,刘某丙捆绑了杨某某,然后将二人带到刘某甲家客厅叫陈某某跪下,期间,刘某甲不时殴打陈某某。 之后,刘某乙打电话叫其父亲刘某丁来帮忙处理此事,刘某丁到刘某甲家后,陈某某提出拿五万元钱补偿刘某甲,请求刘某甲原谅。经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劝后,刘某甲答应。并由刘某丙帮陈某某写下借条、陈某某签字后才得以离开刘某甲家。自陈某某被捆绑到其离开刘某甲家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大盐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