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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父亲病危续请假,公司未批,员工被辞退,要求公司补偿近1.8万

2021-11-15| 发布者: 无名商贸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每经编辑:毕陆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应对员工的合理请假事由作出人性化的安排。若请假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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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毕陆名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应对员工的合理请假事由作出人性化的安排。若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强行离开岗位,算旷工吗?安徽一家公司员工就这样做了,还与公司闹上了法庭,官司也一路打到了高院。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4月14日,柏某某进入合肥XX家居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因柏某某父亲病危,柏某某向公司请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批准。

2019年11月5日,柏某某再次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未批准,2019年11月7日,公司发送微信通知柏某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2019年11月8日,公司向柏某某发送通知,要求柏某某回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柏某某未回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9日,柏某某父亲逝世。之后也未再回公司上班。

后柏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

2020年4月1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柏某某全部仲裁请求”。

柏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审判决:公司在明知员工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通知要求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是对员工的苛求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柏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请假申请未批准,2019年11月7日收到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2019年11月8日,公司在明知柏某某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出通知要求柏某某返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且2019年11月9日柏某某父亲过世,此时,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对柏某某的苛求。故柏某某仲裁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柏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

关于柏某某主张的公司未支付的2019年4月至10月份克扣的工资:首先,柏某某庭审时自认2019年10月的提成工资已经于2020年1月1日发放;其次,根据柏某某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柏某某每月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其基本工资;故柏某某认为公司克扣其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针对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柏某某2017年4月14日入职,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柏某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5970元,根据柏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予以认可,故柏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597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公司上诉:法院认为公司发通知的行为对柏某某构成苛求,属道德绑架用人单位

公司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柏某某表示,其不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其于2019年10月31日请假至2017的11月3日,已在钉钉上获得批准。2019年11月5日,其因其父病危再次请假,请假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7日,且按照公司的规定在钉钉上履行了请假手续,2019年的11月7日人事发微信要求其返岗,称若不返岗视为自动离职,随后其与公司领导语音通话时告知请假并得到同意。其按照公司发放的请假流程进行请假的,公司在钉钉上迟迟不予审批通过,不能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其申请解除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公司经常拖欠其工资,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空白劳动合同,又在其父2019年11月9日离世困难时刻故意不审核请假流程,变相辞退自己。

图片来源:摄图网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柏某某在其父病危期间向公司提出请假,具有正当理由。公司理应考虑柏某某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作出合理安排,但公司不但未予批准柏某某的请假,反而向其发送通知,催促其返回岗位工作,公司的处理确有不当。公司主张2019年11月7日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某发送通知,柏某某未再回公司工作,而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柏某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柏某某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公司已批准5天事假,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是柏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不过,公司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也给出理由称,用人单位未批准员工事假申请不存在任何问题,发送通知要求员工返岗并履行完善请假手续属于正常行为,公司未解除与柏某某的劳动关系。因柏某某父亲生病需要陪护,公司已经批准柏某某5天事假,已经尽到一般道德义务。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经营获取利润,柏某某长时间请假耽误公司的正常运转经营,公司发送通知要求柏某某返岗并无不当。

同时,公司仅仅发送通知要求柏某某返岗,否则视为旷工,并未解除与柏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原判决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柏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是柏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即使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柏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

高院裁定:公司行为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柏某某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柏某某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法院不能认同。

公司2019年11月7日通过微信通知柏某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结合公司在原审自认未向柏某某发放2019年10月31日后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某发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柏某某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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